發佈時間:2024-09-25 00:39:26 流覽次數:704
國際酒類批發網開放平臺商家店鋪命名規則
一、店鋪命名限制
1.1店鋪名不得超過15個字元。
1.2店鋪名不得與已經開通的店鋪名稱重複,如兩個店鋪同時申請同一店鋪名的,則依照申請在先原則審批開通店鋪,未通過審批的店鋪需更換其他店鋪名重新提交申請。
1.3店鋪命名必須且只限定選擇**旗艦店/**專賣店或**專營店三種命名形式其中之一(特殊店名需向國際酒類批發網申請協商,同意後方可稽覈通過)。
1.4店鋪名稱審批通過後無法修改,店鋪命名資質不符合本規則約定,或存在侵權情形除外。
1.5店鋪名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1.5.1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有損民族尊嚴;
1.5.2含有封建文化糟粕/有消極政治影響/或違背少數民族習俗/帶有民族歧視內容;
1.5.3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或引起社會公眾不良心理反應等情况;
1.5.4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1.5.5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羣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或國家領導人/老一輩革命家的名字;
1.5.6有不文明/格調低級/庸俗等不雅詞彙;
1.5.7出現電商平臺(含國際酒類批發網)相關的敏感或標誌性資訊;
1.5.8未經授權的情况下,使用品牌名稱/藝員或知名人士姓名;
1.5.9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二、各類店鋪命名規則
2.1旗艦店命名規則
2.1.1旗艦店,指商家以自有品牌(商標為R或TM狀態),或由權利人出具的在國際酒類批發網開放平臺開設品牌旗艦店的獨佔性授權文件(授權文件中應明確獨佔性/不可撤銷性),入駐國際酒類批發網開放平臺開設的店鋪。
2.1.2旗艦店,可以有以下幾種情形:
(1)經營一個自有品牌商品的品牌旗艦店(自有品牌是指商標權利歸商家所有)或由權利人出具的在國際酒類批發網開放平臺開設品牌旗艦店的獨佔性授權文件(授權文件中應明確獨佔性/不可撤銷性)的品牌旗艦店;
(2)經營多個自有品牌商品且各品牌歸同一實際控制人的品牌旗艦店(自有品牌的子品牌可以放入旗艦店,主/子品牌的商標權利人應為同一實際控制人);
(3)賣場型品牌(服務類商標)商標權人開設的旗艦店。
2.1.3命名規則
(1)以“XX(品牌名)旗艦店”命名,品牌名應為已經注册的商標(R狀態)或正在受理注册中的商標(TM狀態,註冊申請時間須滿六個月),商家是該品牌(商標)的商標權利人,或商家持有該品牌(商標)的權利人出具的在國際酒類批發網開設品牌旗艦店的獨佔授權文件,授權文件中應明確獨佔性/不可撤銷性,開設旗艦店的時間應在授權期內;如超出授權期未繼續獲得授權的,則不得再使用“XX旗艦店”命名;
(2)只有商標權利人(注册人)經營的店鋪才可以使用“XX官方旗艦店“的命名,不包括擁有權利人排他授權的店鋪。
2.1.4旗艦店授權文件的詳細內容,請見《國際酒類批發網開放平臺旗艦店開店獨佔授權書》。
2.1.5命名形式:品牌名+(類目名) +官方旗艦店/旗艦店
2.2專賣店命名規則
2.2.1專賣店,指商家持他人品牌(商標為R或TM狀態)授權文件在國際酒類批發網開放平臺開設的店鋪。
2.2.2專賣店,可以有以下幾種情形:
經營一個授權品牌的商品,但未獲得品牌(商標)權利人獨佔授權入駐國際酒類批發網開放平臺的商家專賣店;
經營多個授權品牌的商品,且各品牌歸同一實際控制人的商家專賣店;
2.2.3規則:以“XX(品牌名+企業商號)專賣店”命名,品牌名應為已經注册的商標(R狀態)或正在受理注册中的商標(TM狀態,註冊申請時間須滿六個月),商家應持有該品牌(商標)的權利人出具的銷售該品牌商品的授權文件,如經營多個品牌的,各品牌應歸同一實際控制人所有;如超出授權期未繼續獲得授權的,則不得再使用“XX專賣店”命名;企業商號,即字型大小,是企業名稱中除行政區劃/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外顯著區別於其他企業的標誌性文字。
2.2.4品牌(商標)權利人出具的授權文件不應有地域限制。
2.2.5命名形式:品牌名+企業商號+專賣店,如為多個品牌的,以該專賣店主打品牌名+企業商號+專賣店。
2.3專營店命名規則
2.3.1專營店,指經營國際酒類批發網開放平臺相同一級類目下兩個及以上他人或自有品牌(商標為R或TM狀態)商品的店鋪。
2.3.2專營店,可以有以下幾種情形:
相同一級類目下經營兩個及以上他人品牌商品入駐國際酒類批發網開放平臺的商家專營店;
相同一級類目下既經營他人品牌商品又經營自有品牌商品入駐國際酒類批發網開放平臺的商家專營店。
2.3.3規則:以“XX(企業商號+類目名)專營店”命名,商家在國際酒類批發網同一一級類目下經營兩個及以上品牌商品,商家為商標權利人,或商家持有相應品牌商標的權利人或商標權利人授權的代理人出具的銷售授權書。
2.3.4命名形式:企業商號+類目名+專營店,不得以“XX(品牌名)專營店”命名。
三、店鋪命名可選類目名稱
3.1 酒類/白酒/葡萄酒/洋酒/啤酒/黃酒/養生酒/收藏酒/陳年老酒。
3.2 可選類目如有更新或添加,以國際酒類批發網公告公示為准。
4、本規則自2024年10月1日起試運行,於2024年12月1日生效。